结婚前夕闹掰男方追讨37万。男女相恋并同居三年,婚礼前一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,男方取消了婚宴,并向法院起诉女方,要求追讨彩礼、见面礼、婚纱照费用、酒店定金等共计37万元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。
许克与顾佳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,许克操办了预订酒店等相关事宜。然而在婚礼前一日,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。许克自行联系酒店取消了婚宴。随后,许克及其母亲夏英诉至法院,要求顾佳返还见面礼、彩礼等相关款项,并赔偿酒店定金、婚纱照等损失。
原告许克和其母亲主张被告应返还彩礼15万元、首饰及手机款30925.40元、三年见面礼及压岁钱15000元、三年期间被告收取的款项96733.47元,以及赔偿酒店定金、婚纱照等损失25988元,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,合计.87元。
被告顾佳辩称,不同意返还上述款项。她认为彩礼已用于支付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,首饰、手机等物品是特殊节日的赠予,见面礼、压岁钱属于感情往来,且许克也曾收取她的礼物。至于酒店定金,她认为婚礼是许克单方取消的,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在许克家中,房屋租金则不应返还,因为她也支付过房租,并出资10万多元用于许克名下房屋的装修和购置家具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许克母亲夏英于2023年11月1日向顾佳转款15万元,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。但许克购买首饰、手机等行为发生在特定节假日,不属于彩礼范围。许克主张返还见面礼、压岁钱及转账款项,但这些款项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,且许克自认曾收取顾佳的礼物。关于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,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顾佳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对于租房费用,鉴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且顾佳曾支付房租,法院也不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、双方过错及顾佳为许克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、价值及折旧情况,酌情确定顾佳返还彩礼3万元。法院强调,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,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“交易化”倾向,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。此外,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、日常消费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,不属于彩礼范围。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需看实际经手情况,若涉及退婚、悔婚等原因产生彩礼纠纷,实际支付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。